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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富泰宏另一名前雇员王维处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团的上千份文档,从而非法取得属于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

        许少青也在受聘于富泰宏期间违反对富泰宏的保密责任,自富泰宏之处所带出了若干档案,用于北极光微电子同类档案的编撰制定。

        深城宝安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潘文清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

        同时也参考了北京九州岛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从潘文清在北极光微电子办公室的计算机中取得的被查获硬盘中的文档作出的鉴定结论。

        经过当庭质证,深城宝安法院认可了两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及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结论。

        1997年9月16日,潘文清被深城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97年9月22日,周军、王强和许少青被深城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对这个判决结果,北极光微电子不服,随后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和上诉。

        北极光微电子方面认为,夏全于1997年8月31日被罗湖x安局拘留,只因协助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全已于1997年9月4日获得罗湖x安局释放。

        根据北极光微电子公司法律顾问葛律师的反对意见

        按照有关中国刑事程序法律,一名人士在中国被x安局正式逮捕前,会被拘留调查。而该人士只会在被正式逮捕后始会被x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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